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新法速递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生效日期】2018-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三、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六)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五、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准备必要材料,在主审法官会议召开前送交参会人员。

六、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七、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八、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九、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漏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

十一、法官参加主审法官会议的情况可以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归口管理,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意见,并根据职能定位、审判工作需要、法官人数、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