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新法速递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最高法最高检分别集中废止司法解释715件和102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司法解释 集中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对1949年最高法建院至2011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全面的集中清理,圆满完成了这次集中 清理工作任务。

  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此次集中清理工作任务,最高法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实力 量,完善工作机制;建章立制,制定办公室工作规则;摸清家底,建立台账;明确了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细化集中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方法;研究制 定了标准统一的清理文书样式;从严掌控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建立集中清理工作评价复核机制;集思广益,注重听取院外有关部门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 备案审查室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清理台账,最高法单独制定、与最高检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经过清理,三个阶段共废止7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需要修改132件,保留753件。

  据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为巩固和提升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做好公布与备案工作。按照工作方案,最高法已单独发布、会同高检院联合发布了两批废止决定,第三批废止决定已经最高法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近期即将发布。接下来,最高法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发文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巩固清理成果,完成成果转化工作。对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后续工作方案,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如期完成修改任务;对于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件,在向社会公布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对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做好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指导全国法院广 大法官学习好、适用好,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

  进一步推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高法将以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 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与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以及编纂、修改、废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当前,需要 着力做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工作和效果评估工作,确保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科学、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司 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最高法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 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确保司法解释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相互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正确适用法律、指导审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介绍,自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国以来 单独和联合有关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经 研究确定452件纳入清理范围。

  据介绍,对这452件文件,经过分阶段清理审查、征求意见和提请检委会审议等程序,共确定废止102 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此外,按照“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共清理文件588件;拟废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78件,其中由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6件,联合公安、法院等部 门制发的52件。

  下一步,最高检将启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工作。对于经清理需要修改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启动修改工作程序。最高检已根据检委会的决定,对需要修改的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着手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制定修改计 划,争取尽快完成相关文件的修改工作。

  最高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通过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在总结司法解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制定权限。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权由最高检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也不得授权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检可以联合最高法共同制定司法解释。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内容上必须是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普遍适用的解释,形式上必须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司法解释文号;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检察工作中制定司法解 释条件不成熟的法律应用问题,确有必要明确的,可以先行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 作规定》明确的立项、调研、征求意见、论证、提请检委会审议和发布等各项程序和步骤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程序步骤,增强可操作性。

   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要坚持依法解释原则。检察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以法律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制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要紧密贴近检察实际,要针对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应用法律意见,保证检察机关正确执行法律;司法 解释要规范协调。检察司法解释既要与法律保持统一协调,又要保持自身内部的协调一致,避免自相矛盾。司法解释语言文字要规范,文字表述应当做到用语准确、 严谨、简洁,表达意思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要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 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废止相关法律后,应当对法律是否涉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或者 废止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其中对于涉及的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工作立项,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对于涉及的司法解释需要废止 的,及时废止。

  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报请备案工作。对于今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最高检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