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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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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原创:在微电子行业中维护知识产权的办案心得

 

在微电子行业中维护知识产权的办案心得

——中某微诉德某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无锡中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微”)是一家高科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中星微集团共同创始人、“星光中国芯工程”副总指挥兼总工程师、“数字多媒体芯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全球半导体联盟(GSA)理事杨晓东博士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中某微在微电子行业知名度、影响力较大。

2012年4月,中某微完成了名称为“VA7020”(市场通称为“DW01”)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年9月开始量产。该集成电路的功能是单节锂电池保护。中某微既向市场供应DW01晶圆,也向市场供应经过封装后的DW01成品;一片DW01晶圆可以生产出约13万个DW01成品。中某微设计的该锂电池保护芯片,使用了其数个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号为ZL 2011 1 0229489.6的电压检测电路是关键电路之一。2014年10月,中某微对该锂电池保护芯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登记号为BS.145501779)。

从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2月,深圳市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微”)均向中某微采购DW01晶圆,再自行封装成DW01成品在市场上销售。从2014年3月开始,德某微就不再向中某微新采购DW01晶圆。但是,德某微封装的DW01成品在市场上却一直有销售。而且,中某微DW01晶圆、成品的销量明显下滑。初步调查,中某微发现德某微通过反向剖片、复制了前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委托晶圆加工厂生产DW01晶圆,最后自行封装成DW01成品(DPDW01)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中某微对案涉产品的研发耗时数年、研发成本过亿,而德某微私自复制案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价据说仅几十万元。德某微实质是侵害了中某微的计算机布图设计专有权和一系列的发明专利权。德某微此番侵害知识产权的后果,从小的方面讲是削弱了中某微在DW01产品上的竞争优势,给中某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大的方面讲是降低了整个微电子行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国家在微电子行业的产业政策损害巨大。

2019年5月,中某微持以上部分观点和一部分证据找到天晖律所寻求法律支持。

【律师分析】

天晖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聂朝晖、任健宇、陈红霞等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认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一般需要权利人对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具有独创性进行举证,司法判定相对方布图设计侵权的认定标准较高。而且,国内法院审理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相对较少,成熟的案例更是少见。德某微虽然在2014年3月左右私自复制了中某微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是,中某微将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10月。即,中某微在2014年10月才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此外,在案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电压检测电路是关键电路之一,中某微对该电压检测电路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8月,该日期远早于德某微私自复制中某微布图设计的时间。鉴于以上分析,承办律师建议,仅对德某微就DW01集成电路中的关键电路--电压检测电路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之诉讼,搁置德某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在维护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一个普遍难题是取证难。本案中,首先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德某微的侵权产品,其次是确认所获取的产品是否构成实质侵权,再次是如何确定索赔数额。这三个取证难题,实质上就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针对第一个问题,相对成熟的方案是由权利人在市场上直接购买侵权产品,并且由公证机关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全程公证予以证据保全。

在侵权诉讼中,确认产品样本是否侵权的依据应当是司法鉴定报告。但是,因为案涉DW01成品(DPDW01)是一个经过封装后外观仅和签字笔头大小相仿的集成电路,在微电子行业内,芯片内部一般层次多,线路、器件等细微到必然需要借助显微镜才能看见,在国内有没有机构、有哪些机构能够出具确认侵权的司法鉴定报告,是代理律师在启动代理事务之前必须掌握的信息。否则,将会陷权利人于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至于如何确定索赔数额,《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本案中,确定中某微实际损失的难度显然要高于确定德某微获利的难度。在权衡举证的成本和效果之后,通过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税务机关调取德某微关于DW01成品(DPDW01)销售记录的方案,成为本案的首选。当然,向税务机关调取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一般会小于该侵权产品实际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调取的销售数据不够完整会导致索赔金额相对不足,最终赔偿金额相对偏低的概率是存在的。

在本案中,本所承办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调查。南山区税务局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德某微销售DW01成品(DPDW01)的销售记录为31亿余颗,德某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极其巨大。

【法院裁判及执行】

在经过多次研判后,2019年6月,天晖律所代理中某微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某微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之诉讼,诉请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电压检测电路(发明专利号ZL201110229489.6)专利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该案件经过德某微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经过三次法庭质证、开庭,经过四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程序,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2022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德某微立即停止侵害中某微专利号为ZL201110229489.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德某微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德某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万元。

此后,德某微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该上诉案件进行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德某微立即停止侵害中某微专利号为 ZL201110229489.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德某微赔偿被中某微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350万元。其中,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5日内支付750万元,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55日内支付600万元。

2023年5月17日,德某微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2023年6月7日,德某微主动支付了第二笔赔偿款。至此,本案件历经四年,中某微收到了德某微支付的全部赔偿款及相应的诉讼成本,除停止侵权判项有待确认之外,基本案结事了。

本案一审的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336号,二审的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6号。

 

作者:聂朝晖,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