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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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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怎么“办”?五部门给出答案

 

中国法院网讯 (孙航)  为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据悉,这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三部分15条,“把脉会诊”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明确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规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此外,《纪要》还就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等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纪要》强调,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贯彻党中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纪要》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纪要》指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中,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409件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统一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尺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2016年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司法解释发布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之后年均案件量达到一千三百余件。2016年司法解释发布后,人民法院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继续增长,年均超过二千件。据统计,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