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挂的,不宣告无罪的,也可申请国家赔偿.
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过,后来一直拖着没起诉、判刑,“疑罪从挂”的,是不是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了呢?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给出了回答:能。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
1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出台解释的具体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调研和就该《司法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需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说。
今后,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不再必须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符合七种情形的,同样可以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这七种情形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以及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或者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针对实践中,各地有关部门对违法刑事拘留中的“违法”存在不同认识,《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于: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