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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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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数额最大行政罚没案开庭

 

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估价约60亿元的深圳市一大型国际购物广场被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没收,并处罚和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3亿多元。这张行政处罚史上数额最大的罚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罚单的当事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败诉后,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被罚没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商业核心位置的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国际购物广场,为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起始于2000年,占地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总投资逾15亿元,为南国影联公司和金光华集团合作建设而成。

  2012年12月,深圳市规土委对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两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拟没收金光华广场项目地块上所有建筑物和南国影联公司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2.16亿元,并对南国影联公司处罚款1.079亿元。

  据评估机构人士初步估计,涉案的金光华广场市场价值目前已高达60亿元左右,而以行政手段没收如此巨额的民营企业资产,在国内还尚属首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光华广场项目包括原南国文化广场和南国综合电影院地块。2000年8月,双方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建成后按30%和70%的比例对物业进行分配。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国影联公司将其所占权益以5500万元转让给金光华集团。

  2001年3月,双方向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原南国文化广场地块的合作建房批准手续,并提交《“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但未提交补充协议,后申请获批准。2002年2月,双方签订《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约定对该地块重新建设,南国影联公司拥有2500平方米作为电影院使用,金光华拥有其余新建物业的全部权益,并支付南国影联补偿及经营损失1.61亿元。该协议一直未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查。2002年12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两公司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008年5月,两公司办理了金光华广场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

  深圳市规土委认为,南国影联公司与金光华集团表面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取政府有关合作建房的批文,实际上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和重建合作协议,约定南国影联公司以2.16亿元将金光华广场项目地块地下和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光华集团。据此,当事人并没有合作建房的真实意愿,申请合作建房只是为了骗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从而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手续。因此,深圳市规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处罚是否超过时效引争论

  对这张“天价”罚单,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公司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公司均认为,金光华广场项目的前期报批、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物权登记等全部建设手续均完全合法合规,上诉人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福田区法院以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两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今天的庭审中,行政处罚是否超过两年时效、处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即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双方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时就发生了,同时也终了了,最迟也是2008年5月完成房地产权登记时就终了了。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土委于2012年立案查处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一审判决将“非法转让土地”混同于“非法占用土地”的适用法规,作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未超过时效的认定,明显是篡改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认为,该案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因此,该案的处理并未超出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成焦点

  上诉人指出,原南国综合影院地块和原南国文化广场地块的档案资料显示,两地块分别在1984年和1987年就通过征地成为建设用地,南国影联公司1998年1月9日取得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房地产证上均载明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因此,被上诉人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把建设用地交易的“违法”按照“违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处罚,对南国影联公司处以1.079亿元罚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基本法律,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被上诉人依据上述条例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同时,涉案项目于2002年12月9日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均是按此前批准的合作建房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上诉人表示,金光华广场项目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协议出让。该项目从单独到合并开发建设,正是依据合并以后的项目取得的复函,涉案土地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从被上诉人处取得,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非法转让土地、骗取规划等审批文件没有任何事实基础。

  该案在今天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于: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