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土地非得要任志强的身份证吗?
一大早,看到@任志强 深夜发的连续5条微博。说的是:
出差在外,无法将身份证原件留在公司用于申报参加北京市国土部门举办的土地公开投标申报。就请公证处公证了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申报。今日公司员工告诉国土部门不承认公证后的身份证明。拒绝公司报名参加投标。每年公司参与土地投标数十次,身份证明每次都在国土部门备案。
仔细研究了@任志强 的微博,他说的问题应该是普遍存在着的事实,但他看问题的路径与方式与我们法律人有所不同。
我也来帮他分析一下。
一是身份证是干什么用的?
这似乎是无疑而问,当然是证明身份用的。
在时下的中国,没有了身份证就没有了身份。当然即使是有身份证,似乎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仍然还是没有身份。我去年下半年很奇怪的丢失了身份证,补办、使用临时证4个多月,深感不安。因为许多地方都需要出示身份证。时下的中国,没有身份证,基本上寸步难行。上到人生大事的结婚登记,下到日常生活的打尖住店,从出行的坐飞机、高铁,到家居的买个手机、装部电话,反正都需要身份证。
这不,任志强外出需要身份证,在家的公司竞买也需要身份证!矛盾了吧?麻烦了吧?身份证大量被使用,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一定阻碍了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形成了“身份证依赖症”,有证在手,走遍神州!有一句话挺形象,有身份证,你就成了有身份的人;没有身份证,你就从有身份的人变就了没身份的人。
二、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
我们看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公民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注意,是权利不是义务!)。
第14条规定了下列情况下“(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的义务。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上看非常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法规是总理签署的,除此之外,即使是直辖市的帝都,也无权制定规定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和程序。
从法条规定看,北京国土部门在土地拍卖中查看任志强的身份证,法律依据不足。
三是土地竞买中是不是必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看了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放心了,因为现在许多部门规章出于自己的利益创设一些规定,加重企业等行政相对管理人负担。
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来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有竞买资格。
这就很奇怪,为何北京国土部门要任志强的身份证原件了。
就我看来,任总的身份证复印件都不需要,更不用说原件了。
因为现代社会分工、交易活动频繁,人们无法事必躬亲,于是假手他人,实属必要。这就是代理。
而企业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解决公民代理中的一些难题。简单说吧,就是企业的《民法通则》仅第43条作了直接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成员首推法定代表人。按照《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其职权行为当然要承担代表责任。
简单说,无论是任志强亲自举牌还是他的员工代为举牌,都由任总担任董事长的北京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公司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后,还需要任志强的身份证有何用?
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次一举么?
四是为何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承认,据我所知,需要竞买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是许多地方土地拍卖的事实行为。
这与传统作法有关,更与原有经办出于保险或者说谨慎的需要有关,但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可惜机关里的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乎任总就不得不发怒了。
现在许多机关总喜欢让老百姓提供各式身份证明材料,或因为守旧,或因为喜欢折腾老百姓,尽管自己就是百姓。
我从事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多年,就非常注重这一点,防止让群众提供过多资料。可惜,有些人不了解初衷,总认为我是吹毛求疵,不管大事只顾小细节。
其实,他们不知,一张纸可能为难死老百姓,你看这不,一张身份证就让任总的大买卖泡汤了!
五是怎么样改变这样的规定?
任总提了一些建议,我个人不甚认同,我认为关键是要让公务员学法。
公务员不懂法?这当然不是笑话。就我看来,除了专业的司法机关等队伍,公务员懂法的不超过20%,可以说80%的公务员不懂法律。当然,即使是懂法律的,是不是坚持按法律原则办事,也是可以商榷的。
学法的公务员应当坚持法治的精神,那就是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你让人家任志强提供身份证原件,依据何在?你怎么有权力查验人家的身份证?
这一原则李克强总理府2月11日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会议上讲到了,我听过他不多次的电视电话会议,似乎是都讲到过。可惜他的下属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怕是能真正听懂、真正理解这位法科学生的话的人不多。
我们这些年,强调为企业取消一些负担,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没有公务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些规定就是水中月。
这不,一张身份证就让地产大佬 @任志强 一桩生意搅黄了!
微博上的欢喜冤家 @潘石屹 也转发了上述微博,并评论:请有关部门高抬贵手,放@任志强 一马。
当然,就凭地产商的能量,凭任总的能力,他私下搞定这事不难。但他将之公开化,更多是为了社会公益。
我们的法律应当给任总一个说法才行!
这就是对企业“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对公权力机关“法无明文禁止不得为”!这是个法律常识,应当印在每个公职人员心中!
作者:王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