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借条有瑕疵 法律不保护

案情

  2010年5月30日,赵映长写了这么一份借条:“今借到赵映长同志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104000元),借款期限肆个月。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届满时即2010年9月30时需偿还,借款本息合计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112500元),原2008年7月30日签定的借款协议同时作废。另外,可以按协议定的利率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单位:百色力兴工程有限公司二级电站”。然后,他将这份借条交由百色力兴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河才签了一个名字,确认该公司向其借款本金为104000元,当时的借条上加盖了一个该公司的公章。过后,赵映长多次向李河才追款未果,赵映长即于2014年1月以百色市力兴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本金以及利息共计213346元。百色市力兴工程有限公司则答辩称:他们之间不存在这笔借款,并且李河才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没有得到公司委托,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擅自在该借条上签字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而赵映长不能提供该笔借款的银行转帐凭证、现金交付过程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可该笔借款,要求法院驳回赵映长的诉讼请求。

  审理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映长提供的《借条》从形式上看,借条的内容是由赵映长自已书写的,落款的借款单位名称也是赵映长事先书写的,收款单位的名称与公章不相符,只有“代表人”处的签字是李河才本人所写,现被告不予认可,说明该借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举不出证据的,属举证不能,出借人将承担对自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赵映长称被告所借款项本金104000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现金交付的各个细节等证据予以佐证。单凭这张有瑕疵的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赵映长的起诉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映长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精神: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即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赵映长称被告所借款项本金104000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现金交付的各个细节等证据予以佐证。单凭这张有瑕疵的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赵映长的起诉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映长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