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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装修合同引烦恼 一朝判决终“解脱”

     中国法院网讯 (赵克 李涛) 如果把计划不如变化快用在装 修行业的话,那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因为在装修的过程中,业主会根据个人的审美观点和亲朋好友的建议,改变原来的设计风格,这也就苦了装修的业主,不仅为变 还是不变而烦恼,而且还为将来可能引发的纠纷埋下了祸根。2013年6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装修质量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接到判决 书后,被告不无感慨地说:“我现在总算是解脱了!”

  店面装修变更设计

  高强和殷雪夫妻俩原来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 单位效益不好,高强于2007年9月辞职跑服装生意,慢慢有了一些积蓄。近年来,高强的服装生意不仅大不如前,而且长期的长途跋涉,生活没有规律,让高强 觉得非常辛苦。2009年3月,殷雪也辞职开了一家美容店,并且生意日渐红火,二人感到有了奔头,遂决定再招聘一些工人,扩大店面经营。2011年11 月,高强和殷雪夫妇将美容店更名为徐州市靓丽美容美体中心(以下简称“靓丽美容中心”),由殷雪专人打理。

  2012年4月5日,苗五 旭与高强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甲方为徐州靓丽美容美体中心,合同乙方为苗五旭施工队,合同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靓丽美容中心店内外装饰 由乙方负责施工……,工程造价为83万元,承包方式为部分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以图纸为准,工期8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款50%计41.5万元,工 程进行到一半时付款30%计24.9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款12%计9.96万元,验收使用后六个月付清全款8%计6.64万元。”

  合 同签订后,苗五旭对靓丽美容中心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按照合同甲方的要求建造房屋154平方米。对该154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款,高强同意按10万元给付(其 中1万元竣工后半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2012年8月18日,合同甲乙双方就上述工程进行了交接,交接内容为:“靓丽美容中心经初步检查、肉眼观察各房 间灯光、水、电和装饰物均正常,钥匙已全部交还(交接)甲方。合同甲方现已给付原告苗五旭工程款78万元。”

  工程交接后,苗五旭认为 在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甲方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故增加了部分工程量,折合工程款计110856.05元。2012年5月24日,甲方委托他在上述地点建 房,其人工及材料费用计132662元,甲方同意以100000元结算。苗五旭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工程于 2012年8月18日由甲方指定的人员验收,但甲方除已支付工程款78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260856.05元没有支付。对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甲 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苗五旭于2013年3月22日将靓丽美容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60856.05元及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2年8月18日起计算)。

  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013年3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苗五旭诉被告靓丽美容中心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议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原告购买的施工材料51760元是被告垫付的,这部分应扣除。其次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 多次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均未进行维修,至今原告所施工的工程仍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如吊顶开裂、墙体发霉、一楼水池漏水,通知原告均未予以修复,是被 告自己花9500元修复的。尤其令人气愤的是,排气扇竟然不装排气管,二楼和三间走道设计的是用细木木板,而原告用的却是密度板。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验收 使用后六个月的尾款,现在还没有到时间。尾款相当于质保金,合同约定的是6.64万元,工程是2012年8月份交付的,包括建房的10万元中1万元未到期 的质保金,2013年4月才到期。

  原告所说的工程量增加11万余元没有依据,施工过程中只是对个别的房间进行了微调,有增有减,但总 工程量没有变。原告延期交付工程,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其中房屋租金二个月就75000元,员工的工资及食宿费用106000元,现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 要求原告予以维修。因为设计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原告的部分施工地方与图纸不符,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高达20余万元。对此,被告将就垫付材料款、工程量减 少、工程质量和延期交工等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问题,原告辩解称,由被告垫付的材料费51760元均不在双方约定的 合同范围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墙体霉变是水气太重,不是质量问题。一楼水池漏水,其处理费9500元不属实,原告不予认可。淋浴房的坡度,被告没有让原 告修,原告也不知道。关于排气管,在图纸中本来就没有设计。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是六个月,2012年8月18日交付,2013年2月18日到期。工程总量 存在有增有减,但增加的工程量要大于减少的工程量。因此,不存在延期交付问题。导致工期顺延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工程量。

  委托鉴定明辨是非

  在庭审期间,法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变更增减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靓丽美容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增减造价金额为25311元,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是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勘查纪录等资料。”

   2013年6月25日,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装修合同、交接单、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 证明该案装修合同中的甲方是靓丽美容中心,被告高强在合同上签字系代表靓丽美容中心。因此,被告高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而只是代理人,故被告高强不应承担法 律责任。靓丽美容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殷雪承担。原告苗五旭主张装修工程增加的工程量折合工程款为110856.05元,经鉴 定装修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造价金额为25311元。因此,装修工程的造价应变更为855311元,加上建造房屋的100000元,总工程款为955311 元。被告殷雪已给付780000元,故还应给付175311元。

  综上,法庭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庭判决被告殷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苗五旭工程款17531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98911元工程款自2011年8月 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外76400元工程款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苗五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苗五旭明确表示不 上诉,被告殷雪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但说出了“我现在总算是解脱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无论是对搞装修的人还是装修业主来说,都有必要在设计和施 工过程中加强沟通,认真反省和深思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尽量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