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否代理辖区外当事人案件

案情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昆与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泰公司)、被告赵福金、被告宋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若汉提出,被告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全志系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埇桥区蒿沟乡内,故对李全志作为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有异议。

  分歧

  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全志能否代理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禁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案件。另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相比较受推荐的公民代理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具备相应代理案件的资格。再者,如果不允许李全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本案,待其办理好推荐手续后,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本案。因此,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的限制范围,应当参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应当位于本辖区内。而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故应当支持原告方提出的异议申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为:

  第一,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具体范围应当依据法律服务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司法部于1991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了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这一条件。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对“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做了具体的解释。依据该批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在本案中,当事人各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埇桥区蒿沟乡,故参照上述规定,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李全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本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准许。

  第二,关于李全志不能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但待其办理好推荐手续后可以公民身份代理本案,以至原告方的异议申请没有实质意义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虽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经推荐的公民均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在提供法律服务后收取费用,而经推荐的公民个人与当事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在本案中,即使李全志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本案,该代理也应当是无偿的。该情形与其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本案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综上,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异议申请,要求广泰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