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是否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
2009年原告李某和顾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25日补领结婚证。2010年6月1日,原告李某将户口迁入被告新区社区居委会。2010年11月12日,新区社区居委会马庄组发放征地土地款补费8000元/人口。2012年1月3日,新区社区居委会马庄组分别发放征地土地费补偿2500元/人口、250元/人口。三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是按组民人口分,每一人口分一份钱。李某未分到该三次补偿费,故起诉到法院。李某认为其户口在土地征用之前就已迁入新区社区居委会马庄组,应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共1075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无效,最终做出如下判决:被告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李某土地补偿费1075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当与其组民一样分得土地补偿费?对此问题审理中存在争议,而争议的实质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及立法精神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除具有户籍外,还应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李某户口在2010年才迁入马庄组,在其他村民缴纳税费等相关义务时,其未尽任何义务,因此不应分得土地补偿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庄组的土地补偿费是按人口分配,李某因合法婚姻关系成为新区社会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权利,应分得土地补偿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是本集体常住人口,并以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李某未承包集体土地,不应分得土地补偿费。
上门女婿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这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以及成员资格与土地补偿费的关系来分析。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准确而言,该条解决的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该条规定包括以下精神:(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应当分配土地补偿费。(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可以分得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本集体户籍、主要生活来源等问题在所不问。(3)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这与是否常住、是否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本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居住权的基础,土地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生产权的保障,两者共同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石缺一不可。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以及行使
凡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土地转让处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为原始取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及因出生、婚姻、收养、移民等合法途径加入等方式。上述人员一经国家身份确认——户口登记——即可正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应当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权利范畴,集体成员可以基于本人选择或本集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行使、保留和放弃。据此,笔者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应当回归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能属性上来,避免受到户籍、居住地、是否承包土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形式因素的干扰。
3、 成员资格与土地补偿费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按照其原始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基于被征地集体成员可供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第一,土地补偿费是面向将来弥补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减少的损失,分配对象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平等,虽然成员之间使用集体土地多寡不均,但各自使用权的属性并无区别,故土地补偿费按照人口进行分配符合法律精神和集体成员权利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在补领结婚证时已取得马庄组成员资格,在其将户口迁入新区社区时,正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在补领结婚证时已经能够分得土地补偿费。
作者单位: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