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入赘者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案情]

  蒋新松(男,75岁)与熊美兰(女,71岁)夫妇未生育子女,1983年5月通过合法手续收养一女蒋晓慧,因考虑到将来养老需要,于是打算招个上门女婿。2004年4月,在亲戚介绍下,龙剑清入赘其家并与蒋晓慧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蒋小华,2005年7月生)一女(蒋小芬,2007年10月生)。入赘前,蒋新松夫妇与龙剑清达成赡养协议:龙剑清每月支付给蒋新松夫妇的赡养费不得低于1000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为俩养老送终;身后房屋(价值约80,000元左右)归龙剑清及蒋晓慧所有。2012年7月,蒋晓慧因病死亡;当年12月,龙剑清带着儿女离开蒋家,并拒绝对蒋新松夫妻支付赡养费。经协商无果,蒋新松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龙剑清履行赡养义务。 

  [分歧]

  在上门女婿是否有义务赡养岳父母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新松夫妇与龙剑清所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上是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龙剑清要取得蒋新松夫妇赠与的财物,则必须履行赡养其义务,否则无权获取赠与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门女婿无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自愿赡养应提倡,强制赡养则无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赡养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协议履行。

  第四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的赡养协议虽然有效,但考虑到上门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解除赡养协议,但在该协议中随附的蒋新松赠与龙剑清财物的义务也随之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是:

  1、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从赡养协议效力看,签订该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拘束力,龙剑清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其擅自单方中止履行协议的行为既违背了双方约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是社会良俗但不是法定义务

  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因为陪嫁的嫁妆与家中财产相比所占份额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但是,社会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3、司法实践处理

  该赡养协议是以蒋晓慧与龙剑清相互缔约婚姻为基础,没有婚姻关系成立,就没有该协议的形成,也就没赠与行为产生。可见,协议中关于支付赡养费和赠与财物的条款,是蒋晓慧与龙剑清建立婚姻关系的随附义务,且这种随附义务是互为的,即龙剑清对蒋新松夫妻尽赡养义务,蒋新松夫妻对龙剑清负赠与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龙剑清坚持不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则可依法解除,同时作出免除蒋新松夫妻赠与龙剑清财物义务的判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