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可否作为被诉对象

 
 
 

[案情]
  2013年6月12日,辛思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辛思俊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通过媒人转付给了秦玲的父母亲,随后辛思俊与秦玲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12月13日辛思俊起诉来院,要求秦玲及其父母亲返还彩礼88000元。

  [分歧]
  在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诉主体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基于同女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如果将女方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1、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未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或同居前根据当地风俗双方之间产生的钱财给付,后因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不能实现而发生的财产纠纷。他们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男女双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是否实现,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实现结婚或同居的目的,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
  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不宜局限于同居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所调整的法律内容是男女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而不涉及同居者之间或者同居者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如果处理财产纠纷同处理离婚纠纷一样将当事人严格局限于婚姻男女双方,则不利于纠纷化解,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将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被诉主体具有合理性。
  3、彩礼返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如果法院硬性判决女方归还彩礼,则产生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担返还责任,而收取了彩礼的父母却无责返还,这不符合情理,有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