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缴交强险 虽负次要责任却全赔
核心提示:12月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12月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都怪我想省几个保险费,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我是次责,却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张某拿着一纸判决懊悔不已。
2013年1月5日,张某驾车由宜州城区往同德乡方向行驶。13时许,行驶至同德乡愣村冷水路段时,在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宣判当天,张某和李某都到庭听候宣判。宣判前,张某仍自信满满道:“即便我没有续保,但我是次要责任,不可能由我来承担全部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其所有的车辆续缴交强险保险费,导致发生事故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致使李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对于李某的该损失,张某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张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宣判后,经主审法官的耐心释法和疏导, 张某终于认识到车主不投保交强险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承担本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