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职业打假人对行政机关基于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案例】

  2022年11月28日,石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盒鸡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金额22元,保质期30天,已过期。2022年12月5日,石某某通过12315平台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鸡蛋,并通过微信向超市店长发送购买鸡蛋的视频、购物小票、鸡蛋照片、其他超市被罚款的截图,要求该超市赔付1000元。2023年1月3日,石某某向安徽省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投诉举报信》,要求立案查处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后,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因超市不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遂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1月6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关于石某某投诉举报某超市的回复》,决定对石某某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石某某不服该回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回复、重新立案。法院审理过程中,石某某自认,购买鸡蛋时已知鸡蛋过期,在12315平台有其他举报情况上万次。经查,石某某在安徽省内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数达600余件。

  【分歧】

  石某某对行政机关基于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石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与石某某具有利害关系,石某某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石某某的投诉举报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向市场主体施压、并借此获得行政奖励,其基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所可能享受的利益仅为“反射利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石某某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由分析如下:

  1.石某某是职业打假人,已不是普通消费者,其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可以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投诉类行政案件中投诉人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关键在于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石某某明知鸡蛋已过期依然购买,并向超市店长发送购物视频、其他超市被罚款的截图等要求超市赔付1000元,其动机已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牟取经济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石某某通过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方式获得经济收益,并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经营者、行政机关施压,显属权利滥用,已突破法律之阙,不应再予以保护。

  2.根据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理论,私人享有公法上的请求权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是否存在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特定行为(行政的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定;二是该法律规定是否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具体到本案,石某某的投诉举报主要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食品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个别消费者基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所可能享受的利益尚不属于行政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即便对被举报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保护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即公共利益,而非仅仅石某某的个人权利。

  3.投诉举报主要是一种违法线索的确认,而是否能够进入正式查处程序,还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有违法行为线索时,对于是否进一步查处以及何时查处该违法行为具有裁量权。人民法院对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尽量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和专业判断,保持谦抑态度,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是否正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本案中,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石某某的举报后,次日即到被举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有被举报的过期鸡蛋,即便被举报超市销售了1盒过期鸡蛋,因货值金额较小,且鸡蛋超过保质期仅7个多小时,鉴于被举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复,并送达给石某某,已经履行了对石某某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化霞 毕煜烨,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