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对同行业商品声誉发布言论应尽更高注意义务

——杭州中院判决甲公司诉乙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业竞争者针对同行业商品声誉发布言论,应比普通消费者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不能以普通消费者的感官、直觉对游戏素材比对就得出结论。著作权纠纷进入诉讼后,在疑似侵权事实未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空间散布有关游戏软件存在著作权瑕疵的言论,缺乏清楚、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足以影响公众的信赖基础,构成对同行业经营者名誉权的侵害。

  【案情】

  甲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甲公司还系A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乙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乙公司得到B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著作权利人丙公司授权,享有该游戏PC端维权的权利。后丙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甲公司,请求判定甲公司开发、运营、宣传A游戏的行为侵犯B游戏的著作权,并请求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公告和告知函,以向广大游戏爱好者和私服从业者发出预警的形式发布言论,指责A游戏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抄袭B游戏资源,严重混淆了用户的认知,严重侵犯了B游戏的著作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发布公告和告知函的行为意图误导游戏玩家,以诋毁甲公司的声誉,降低其社会评价,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的行为导致甲公司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涉诉言论确有不实之处,且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名誉权侵权。遂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甲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官网栏目、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甲公司赔偿损失。

  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无有效证据证明A游戏侵犯B游戏的知识产权,乙公司的案涉言论对A游戏及甲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一审认定乙公司具有主观故意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网络空间发布有关甲公司经营的游戏软件侵犯同行业商品著作权的言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名誉权。

  1.发布言论的违法性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发布的言论指向A游戏存在法律瑕疵,侵犯B游戏的著作权,其负有证明涉诉言论具有事实依据的举证责任。是否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不能以普通消费者的感官、直觉对游戏素材比对就得出结论。前案中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与否是本案名誉权诉讼的原因事实,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著作权侵权之诉并形成确定的法律结论。乙公司指责A游戏侵犯B游戏的著作权,但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A游戏和B游戏的游戏著作权纠纷尚在另案审理中。在疑似著作权侵权事实未经人民法院形成结论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在网络空间散布言论,未全面完整披露相关诉讼进展事实,足以影响公众的信赖基础,言论确有不实之处。

  2.侵权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分析。A游戏和B游戏均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受广大游戏爱好者青睐的网络游戏。乙公司通过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言论,描述的侵权行为极为严重,措辞极为严厉,势必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因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获取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乙公司发布言论的行为会造成广大游戏爱好者在认知上产生信赖危机,形成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滋生、蔓延对A游戏的抵触情绪。涉诉言论对A游戏的商品声誉构成直接打击,对甲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甲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甲公司的名誉遭受损害,且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分析。乙公司应当认识到,在网络空间发布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言论,会引发公众对A游戏合法性的质疑,会对甲公司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却擅自发布涉诉言论,致使公众对甲公司和A游戏的信赖基础产生动摇,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更进一步说,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经营网络游戏多年的从业者,同业竞争者的认知能力远胜于普通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公开评价,同业竞争者对外发布有损于对方商品声誉的言论,更容易产生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后果,应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而乙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显然存在明显过错。综上,乙公司的言行对甲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案号:(2021)浙0192民初5913号,(2022)浙01民终4570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何  淼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