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北京一市民诉请汽车车牌号所有权未获支持

 
北京海淀区法院:车牌是一种行政许可,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买卖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确权案件,判决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闫某所有,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请。

  闫某将其经营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外出让。完成转让后,闫某与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欧阳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闫某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登记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公司转出。但因闫某名下已有车辆,无法完成过户。故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的大众牌小轿车的动产所有权归闫某所有,闫某对涉案大众车的车牌享有所有权。

  闫某诉称,其原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09年购买了大众牌小轿车并登记在公司名下。2013年6月,闫某通过中介将该公司转让给欧阳女士,并与欧阳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7月变更为欧阳女士。闫某将公司转让给欧阳女士之际,保留了涉案车辆和车牌的所有权,后因政策原因涉案车辆一直未能办理过户。公司为阻止闫某对车辆的正常使用,故意更改涉案车辆行驶证信息,导致闫某无法办理涉案车辆车检、交强险缴纳、车船税费缴纳等业务。

  欧阳女士辩称,车辆归公司所有,同意闫某将车卖给欧阳女士,或者将涉案车辆过户到闫某处。

  经查,闫某与欧阳女士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北京某科技公司法人及股权未变更前在该公司名下有辆大众牌小型客车至今尚未转出,闫某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该车从公司转出。并且,双方皆认可,涉案车辆目前一直由闫某实际使用。闫某称其享有北京市燃油机动车购买指标,但名下已有车辆,无法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与欧阳女士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闫某要求判令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动产所有权归其所有,因协议书约定闫某承诺将车辆转出,可知闫某并未向欧阳女士转让涉案车辆,故该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闫某所有。

  关于闫某要求对涉案车辆的车牌号享有所有权,因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了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故法院对闫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小客车的配置指标是一种资格,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交易、买卖。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闫某拥有涉案大众牌车辆的所有权,而车辆的所有权不等于车牌的所有权。因此,对闫某主张其拥有涉案车辆车牌的所有权不予支持。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通俗讲,在将机动车交付给了买方之后,物权就发生了转移。登记只是解决涉及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物权归属问题,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了涉案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动产所有权属于闫某,车辆也一直由闫某实际使用,因此,该涉案车辆的动产所有权属于闫某。但是闫某拥有车辆的动产所有权不等于其拥有车牌的所有权。车牌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北京市自2010年实施的以摇号为主的指标配置方案兼顾了公平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在治理城市拥堵、完善交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居高不下的购车需求及紧俏有限的号牌资源之间仍然存在强烈的矛盾,导致因车牌问题产生的纠纷亦非常多。机动车号牌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方能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