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采用侵权方式“维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安徽巢湖一男子以侵犯前女友名誉权方式索债被判道歉及赔偿

 

安徽省巢湖市一男子将前女友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开车到前女友家乡用喇叭反复叫喊侮辱性言论,同时在某交友平台上发布侮辱、诋毁性言论。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在原告赵某家乡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某交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21年,胡某和赵某通过某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开始合租居住。两人合租期间,赵某向胡某借款8000元,并向胡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因其他矛盾分手后,胡某便带人到赵某的老家,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开着车用大喇叭反复叫喊污蔑赵某名誉的言论,并在某交友平台上发布侮辱赵某的动态,同时贴出赵某的身份证照片。赵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警方介入后,胡某才删除了自己发表在某交友平台上的不当言论。赵某将胡某诉至巢湖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赵某和被告胡某之间虽有债务纠纷,但胡某通过在赵某家乡用喇叭反复喊话诋毁赵某,在某交友平台上发表对赵某的侮辱、诋毁性言论,且附有赵某的身份证照片,已明显超出索要借款的合理限度,具有贬低赵某名誉的意思表示,势必降低赵某的社会评价。胡某的不当言论分别发布于赵某家乡和某交友平台,具有易传播性和一定影响力,在一定范围内给赵某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胡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因胡某的不当言论已删除,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影响范围,判决被告胡某在原告赵某家乡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某交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至赵某老家用喇叭反复叫喊侮辱赵某的言论,内容极具侮辱性,更是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及在某交友平台发表的言论上贴出赵某的身份证照片,足以让人确定以上言论针对的特定主体是赵某。上述言论发表、宣传在公共空间,造成了社会公众对赵某评价的降低,胡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胡某侵犯赵某名誉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胡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胡某声称采取以上行为是赵某欠款不还,但即便胡某主张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其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其自身权益,而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来达到其维权的目的。其主张的赵某借钱不还并不能使其以上违法行为合法化,更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依据。合肥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