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医院给付的中药里缺少一味处方药材被判欺诈

 

重庆渝北区法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违约方应退还药费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原告就医购买的中药,缺少处方中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是否属于欺诈?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定被告医院开具处方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药费及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原告吴某到被告医院处就医,开了7副中药,共计支付药费7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药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原告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是辅助作用,不是主药。被告认为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药费后,应当按约定即被告开具的处方向原告交付药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中缺少中药材红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缺少一味中药材,是被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