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陷诈骗电话迷局转账醒悟后能否要求银行担责

 

 【案情】

   遭假冒“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电话诈骗,被家属识破时,33万存款已不翼而飞。

  2015年一天上午,王某接到电话称其因邮寄假身份证被深圳海关扣留,并将电话转接至“深圳市公安局”,随后一名自称“某警官”的诈骗分子向王某提供一串电话号码,并让王某自行拨打114查询该电话号码是否为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某大队电话。王某核实后,“某警官”通过上述电话号码来电“了解案情”,并告知王某涉嫌一起诈骗案。之后,王某陆续与谎称的深圳市公、检、法联系,电话中,对方询问王某有哪些银行卡、卡上余额各多少,王某如实告知其在无锡某银行有一笔大额存款,对方便让其去该银行办理“U盾”,并嘱咐如工作人员询问就说是自己使用。“U盾”办理完成后,王某又根据电话中的要求将密码重置为对方指定密码,并根据电话中的要求操作网上银行、删除手机短信、关闭银行短信通知功能;当晚6点左右,王某又根据电话中的要求前往宾馆继续操作网银,这时王某看到女婿发来的短信,称对方为诈骗,王某才梦如初醒。而此时,王某银行卡上的存款已被悉数转出。

  王某认为:无锡某银行的“U”盾产品不能识别诈骗网站,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其办理“U盾”业务过程中,银行业务员没有提醒其防范电信、电话诈骗,导致其没有对诈骗产生警觉,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此外,其在无锡某银行柜台办理的网上银行日转账限额为20万元,该银行未经其书面确认,仅通过网络操作,就将日转账限额提高至100万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导致其账户内33万余元存款全部被转走。王某与无锡某银行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锡某银行归还存款3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审判结果】

  无锡滨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被骗账户的网银操作记录显示,王某在被电话诈骗当天,前往银行柜面修改网上银行账户权限,并通过网银先后实施了关闭短信口令、撤销精灵信使(短信通知)、提高日转账权限至100万元、转账33万余元等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锡某银行存在违约行为,或未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导致损失产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锡某银行亦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履行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管义务,储户亦应妥善保管其个人账户信息以提高资金安全。

  王某依照电话指示前往无锡某银行办理“U盾”业务,说明需要通过“U盾”才能实现大额转账,恰能反映无锡某银行使用“U盾”对储户大额资金安全进行风险防范,系履行储蓄合同保管义务的方式。

  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的办理,不同于柜面办理,商业银行无法以现场查看的方式核实网银业务办理人是否为持卡人或授权人,故需要采取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验证网上银行操作者的身份,也就是本案中“U盾”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案所涉“U盾”相当于王某的数字身份证,其登陆网上银行,插入“U盾”后的操作行为,会被识别为本人操作行为,而这也是无锡某银行营业厅柜员需要询问王某所办“U盾”是谁使用的原因,故据王某所述,无锡某银行在为其办理业务时已核实“U盾”使用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关于王某提出的无锡某银行未经其书面确认,仅通过网络操作,就将日转账限额从2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违反银发[2009]142号《通知》规定的意见,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在[2009]142号《通知》未对“书面确认”方式做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可认为“书面确认”方式包含数据电文形式,无锡某银行根据王某网银操作指令变更日转账限额的行为,不但没有违反[2009]142号《通知》规定,反而是银行对储户网银指令的履约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虽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未判决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话、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断蔓延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多一份细心、多一份警惕,主动提高客户防范意识,将严防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履行银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