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南京中院公布近5年来南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咳喘立康、灵芝免疫因子假药案

  涉案食药品面广量大,以保健品为主,其中减肥药、“假伟哥”案件约占80%

  资料图片

  南京中院昨日公布近5年来南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近5年来,南京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33件,案件年均增长率为301.73%。涉案食药品面广量大,以保健品为主,其中减肥药、“假伟哥”案件约占80%。

  添加违禁成分,减肥及性保健品涉案较多

  2011年至2015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33件,审结99件。年度收案数分别为3件、9件、3件、29件、89件,案件数量上升势头明显,涉案食药品面广量大且以保健品为主。不仅涉及“瘦肉精”猪肉、病死牛肉、“地沟油”等,还涉及减肥药、“假伟哥”等保健品。其中,减肥药、“假伟哥”案件约占80%。

  审理法官认为,假保健品案件增多,主要是因为人们注重追求生活质量,而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人们这种心理。例如,在性保健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顾虑,受害后往往选择隐瞒而非举报揭发;在减肥产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被害人使用后造成身体不适,但碍于情面,大多选择缄默。加上生产、销售该种“假伟哥”、减肥药成本低、利润高,导致犯罪分子疯狂作案。

  据了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者小私营业主。营销渠道也更为多样化,互联网成为销售“黑心”食品、药品的重要平台,犯罪分子依托淘宝网、团购网、微信等网络工具和交易平台,通过日益便捷的物流行业,实现隐蔽、跨区域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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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赵某自2011年5月开始,与他人共同生产、销售假药。2012年1月赵某与王某等人共同生产、销售假药,赵某负责联系制作虚假医院网站发布广告、联系生产药品的材料及加工,王某负责将药粉灌装成胶囊、组装成成品药、与购药者联系、寄售药品给购药者并登记药品的销售情况。2013年上半年,刘某在明知王某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帮助其灌装胶囊。201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王某、刘某生产假药的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咳喘立康480瓶(40粒一瓶,贴有标签)、咳喘立康100瓶(50粒一瓶)、参灵咳喘康151瓶(40粒一瓶,贴有标签)、参灵咳喘康3220瓶(40粒一瓶,无标签)、参灵咳喘康28瓶(50粒一瓶)、灵芝免疫因子23瓶(50粒一瓶)、棕色小丸19瓶、黑色小丸396瓶、棕色大丸150瓶、胶囊260555粒(散装)、标签3112张、宣传单3598张、信誉卡3072张、快递单3598张、针式打印机1台、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直热式色带打码机1台、宣传手册165本、胶囊数粒板1个。经统计,赵某、王某已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27497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表哥”淘宝店销售假“减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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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二表哥”的店,自2012年年底,秦某以人民币6000元每箱(每箱300瓶)的价格向汪某购买成品减肥药,以标价129元/30粒每瓶,38元/7粒每袋定价,经秦某、李某包装后在该网店销售。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该网店的减肥药销售量逐渐增加,秦某雇佣虞某为客服并支付报酬。2014年3月,秦某、李某得知该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但继续销售。2014年3月至5月,秦某、李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4247元,在江浦街道阅景龙华8栋1008室查获未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的金额达人民币150316元。

  法院判决秦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工业盐”分装成小袋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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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份,周某准备以工业盐为原料进行加工、分装,作为食用盐进行销售,并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九公路附近租赁加工点,雇佣他人将“长舟”、“永祥”等品牌的高级精制工业盐分装成小袋的食用盐,对外销售牟利。李某知周某以工业盐加工分装成食用盐予以销售,仍为其提供江苏“淮”牌海藻碘食用盐外包装纸箱1000余个,并介绍葛某帮周某在南京销售上述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的盐。

  周某共计加工分装销售十余吨工业盐,其中销售给葛某160余箱。让葛某在南京予以销售,其中第一次销售给朱某15箱。朱某将上述盐全部销售后,再次与葛某交易123箱经加工分装的工业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4年7月间,张某从周某处购进50箱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的盐,又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马明路715号出租房内另行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成30箱盐,并将上述80箱加工分装的盐作为食用盐销售给他人。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用的住处、加工点内查获其已生产未销售的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的盐86箱及生产设备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南农大“有毒烧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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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与王某夫妇于2013年12月在玄武区童卫路6号南京农业大学西门外无证经营排档。2014年5月底,赵某在江宁区众彩物流批发中心B760-2号干货店,购买一公斤亚硝酸钠用于腌制烧烤食材。同年6月8日,赵某在上述批发中心购买了鸭心、鸭肫、猪肉脆骨等生鲜食材,后在家中将所购食材加入食盐、洋葱、嫩肉粉等调料以及一汤匙亚硝酸钠进行腌制,腌制完毕后与王某一起用竹签串好放入冰箱。

  2014年6月10日晚21时许,经电话预约,赵某销售数串鸭心、鸭肫、猪肉脆骨等烧烤食品及其他炒菜给南京农业大学学生陈某、何某、谢某三人。该三人将买回的烧烤食品与其他同学一起食用,后陈某等14人出现头晕、手口发紫等现象,并于6月11日凌晨至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其中赵某、李某、胡某、季某等4人进入重症监护室,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上述14名被害人经治疗症状好转后,于同日出院。经鉴定,赵某销售给陈某等人的烤鸭心及在赵某家中搜查出的尚未卖出的生鸭心、猪肉脆骨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烤鸭心1352mg/kg,生鸭心810mg/kg,猪肉脆骨3322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栖霞“毒猪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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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2014年3月底租用栖霞区贞利西村46号房屋从事无证加工猪蹄的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高某购买工业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安排胡某、徐某将工业过氧化氢用水稀释配置浸泡液,浸泡有污血和异味的猪蹄,以达美化猪蹄外表和去除异味的目的。浸泡加工后,高某、徐某将猪蹄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2014年8月7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获上述无证加工场所,并当场查获约25kg的工业过氧化氢1桶(经检验,质量分数为26.8%)及空桶4个、未加工猪蹄78箱、已加工猪蹄18袋(每袋约10kg)、浸泡池中的猪蹄100kg、、粉末状工业氢氧化钠4kg。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于:新华报业  记者冒群丁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