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员工宿舍打架亡公司被判不用赔

 

法院: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员工宿舍内发生斗殴事件,所在公司要不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事凌晨跑来员工宿舍喝酒玩游戏,还大开音响听音乐,为此引发同事之间争执,致使1人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管理有漏洞,要求单位赔偿31万元。昨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认为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阿奇与阿强同在萝岗区一家公司打工。2012年9月6日凌晨1时许,阿奇在公司保安员宿舍内休息时,不住在该宿舍的阿强带了几瓶啤酒与保安队长一起喝酒聊天,还在该宿舍里玩电脑游戏和听音乐。阿奇当时被吵醒,要求阿强降低音量,但阿强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其间,阿奇取出一把水果刀向阿强的胸部、手臂、腿部刺数刀,致使他当场死亡。

案发后,阿奇家人向阿强的家属赔偿了精神抚慰金5万元,阿强家属对阿奇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同时,公司也向阿强的家属支付了8.3万元资助款,并表明该费用包含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

因犯故意伤害罪,阿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被判决赔偿阿强家属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家属状告公司被法院驳回

事发1年后,阿强父亲再次将阿奇及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抢救、管理有漏洞,致使阿奇顺利逃离现场,并最后导致阿强流血过多死亡。

阿强父亲认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阿奇与公司连带赔偿款项31万余元。

对此,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不是经营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是该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消费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便公司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在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义务,而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

萝岗法院驳回了阿强父亲的诉求。法院认为,阿奇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当中承担了赔偿义务,而公司则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说法:公司不具有过错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本案中,阿奇与阿强所在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与阿奇及阿强之间成立的均是劳动关系,其为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并不是公共场所或者从事群众性活动的特定场所,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该公司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而且,公司在事发当日配备有保安值勤,在阿强受到侵害后,公司及时报警求救,实施了救助行为,已经最大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为此在阿强的人身损害中亦不具有过错。

                                                                          来源于:人民网     记者 章程 邓布兰